全案29日二審宣判,黃健庭只被高等法院依「幫助逃稅罪」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3萬5千元,不必坐牢。
高院認為,黃健庭雖然收錢替美時公司向退輔會遊說,而美時公司的「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後來也被列入退輔會的常備藥品,但退輔會的進藥流程,必須先由各醫院的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醫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退輔會,再經由退輔會的「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列入採購。
而本案中,不論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採購流程都符合規定,檢察官提供的資料也無黃健庭遊說竹東榮民醫院、退輔會其他委員的證據,而且退輔會採購的「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價格也低於健保價格,並無圖利美時公司。
高院指出,黃健庭雖是為立法委員,但退輔會的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是由行政院來監督,再由行政院報給立法院審議,並非直接由立法委員審議,所以難以認定黃健庭有「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圖利罪的犯行。
另外,有關派頓公司「多肌樂」向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綻」、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給付部分,也無證據證明黃健庭參與。派頓公司在法庭上說,他們雖有聯繫黃的助理,但聯繫才1、2天,申請案就通過了,不太可能是黃的影響力,而他們會給黃的助理40萬元,目的除了酬謝外,也希望將來可再請託,所以這部分黃雖沒出到力,但也不構成詐欺罪。
最後,羿盛公司的藥品行銷台北、台中榮總部分,檢方提供的資料,也沒有任何黃健庭遊說的直接證據,雖然羿盛有支付黃健庭款項,但並無對價關係,因此也不構成貪污罪。
雖然高院認定貪污、詐欺重罪不成立,但認為黃健庭為了掩飾財產來源,透過助理製做假的捐款收據,替藥商人員逃稅。另外還提供服務處的發票,讓藥商申報交際費,並提供自己的助理讓藥商申報薪資,替藥商逃稅。這些行為都構成「幫助逃稅罪」,合併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