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7 17:20 臺北時間

【春意滿摩鐵】偷拍活春宮 律師:涉妨害秘密罪

mm-logo
時事
旅遊部落客陳小沁2013年8月就曾貼出入住春風旅館心得,並提醒網友因旅館旁有高樓大廈,所以在泳池不能裸泳。(翻攝自陳小沁的吃喝玩樂Blog)
旅遊部落客陳小沁2013年8月就曾貼出入住春風旅館心得,並提醒網友因旅館旁有高樓大廈,所以在泳池不能裸泳。(翻攝自陳小沁的吃喝玩樂Blog)
台中春風休閒旅館戶外露天泳池驚爆遭不明人士偷拍活春宮影片,且已透過網路流傳,偷拍及散布影片的民眾是否違法?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徐紹鐘提醒,無論是偷拍或是散布活春宮影片,都涉嫌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春風旅館雖在戶外泳池旁設置警語,但並未提醒房客附近有高樓,不要裸露。
徐紹鐘指出,因為能進出泳池僅限於特定房客,所以泳池即使在戶外露天狀態,也未必已達法律上的「公然」狀態,房客在泳池區域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民眾若以手機、相機等工具拍攝戶外泳池區,仍屬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行為,恐涉嫌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徐紹鐘律師(翻攝自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
至於將偷拍影片透過網路散布者,徐紹鐘說,此行為涉嫌《刑法》第315條之2的妨害祕密罪以及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一般會從重處置,以妨害秘密罪處置,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房客在露天空間做愛做的事,徐紹鐘認為,房客主觀上並非為了提供他人觀覽而為性交,公然猥褻應不至於成立。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