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小珍(化名)剛走出超商大門,突然失聲大哭:「為什麼要刁難我?陸配難道沒有人權嗎?」她喃喃自問,終於壓抑不住二個月來積壓的情緒,眼淚撲簌簌直落了下來。
正在申請台灣身分證的小珍,前一刻才和內政部移民署官員通話,官員不斷以其先生已提出離婚訟訴的理由,拒絕核發定居證(拿到定居證後才能辦身分證),而官員原本答應傳真離婚起訴書給小珍看,證實絕非刻意刁難,不料小珍來到超商等候傳真,官員又以事涉個資等理由搪塞,讓疲於往返法院查詢的小珍,再也控制不了情緒而崩潰痛哭。
小珍是來自中國的新住民,2010年5月與台商丈夫結婚,同年12月申請來台依親居留,育有2名幼女,後來先生結束中國事業舉家返台。來台四年間,小珍夫妻倆因婆媳關係及經濟因素,經常爆發口角,加上先生疑心病又重,常懷疑她與異性有不當關係,只好依丈夫要求「隨侍在側」。
2016年3月30日午夜,小珍與朋友聚餐,回到家後竟遭丈夫抓著頭撞牆,接著被壓在地下遭拳頭暴打,她痛得不斷呼救還被丈夫緊摀口鼻差點窒息,2名女兒從睡夢中驚醒,驚懼顫抖地目睹這一幕。
隔天上午,小珍帶著滿身傷勢到醫院驗傷,醫院則通知社工到場協助她聲請暫時保護令,小珍擔心再次挨打,帶著2名女兒遷居他處,因她只有國中教育程度,謀生不易,後來只好把女兒送回夫家,但她探視小孩都遭阻攔,所幸小珍取得屏東地院核定通常保護令至同年12月底止,並酌定會面權利,母女才得以相聚。
不過小珍的先生卻無視保護令,在電話上用盡侮辱和要脅字眼咒罵她「我一定要讓妳回中國,無法在台灣待下去!」。小珍為了母女親情咬緊牙關熬了下來,終於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來台6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和放棄原籍等定居規定。
2017年1月5日,選擇暫時忘卻家暴的小珍,拿著保護令、中國身分證和來台居留證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但1月18日移民署電話告知,她的先生表示已提起離婚訴訟,小珍必須提出「有利證據」,否則將無法審件。2月6日,小珍擔心審查進展受阻,連跑了3趟屏東地方法院,都查不到「訴訟繫屬」(案件審理中),也不知該拿什麼證據給移民署。
協助小珍的勵馨基金會社工打電話向移民署表示,小珍目前並無案件在法院待審,但移民署不僅要求小珍自行提供法院和社工的書面證明,並要小珍提出說明書。
移民署其實只要行文給法院就能得到一切答案,但官員就是不肯動動手指,直到小珍質問:「我把保護令和說明書(切結)都附上了,但你們只相信對造的片面之詞,還要補什麼資料?」此時移民署官員才說:「有必要時,我們會問法院…怎麼審妳不用管。」但什麼是「有必要」?移民署又迴避不答。
2月9日、3月3日和3月8日,小珍連續赴法院追查還是得到「沒有繫屬案件」的答案,這次陪同的屏東縣府社工不客氣地質問移民署官員:「即使她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但小珍申請身分證在前,會影響審核嗎?」移民署官員語塞,只好說:「如果妳們查不到,我們自己向法院查」。
小珍再也按耐不住,委請律師閱卷,才知道她的先生直至3月15日才補繳裁判費,意即家事訴訟案件在她申辦身分證之前並未完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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