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今(15日)針對「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出席,經過近5個半小時討論,達成媒體報導司法新聞應加註警語等4項決議。
會議主持人羅秉成律師指出,決議分別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部與警政警等單位,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止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
二: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電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的報導界線(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的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的規範。
三: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並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召集媒體代表,檢討媒體自律機制及規範。
四: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的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如搶匪到處跑或詐騙案件或流竄性犯罪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保障被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