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婦幼小兒科主任方麗容說:「母乳在性質上兼具體液與食品,體液在《傳染病防治法》被歸類為傳染病檢體,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食品則必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才可對外販售。」
若是網購母乳,來源不明、成分未經檢測、衛生風險高,若買賣雙方間有消費糾紛,也難以引用《消費者保護法》來約束。曾有地方縣市政府欲以《消保法》第7條「賣方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以及第10條「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立即回收該批商品或服務」,來管制網購母乳交易,之後卻不了了之。
而小如「以物易乳」有無觸法?方麗容說:「雙方無涉及金錢交易,僅有對價關係,並無觸犯《傳染病防治法》與《食安法》,若站在孩子立場,母乳一定優於配方奶,可以理解媽媽無私分享的大愛,但即便立意良善,仍然是危險且遊走法律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