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漢成律師表示,欠債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賭博的方式,是由賭徒與對賭的賭徒之間,或者是賭徒與莊家(組頭)之間的約定,此種約定賭博所產生的債權和債務,雖然也是債,因為成立的原因是賭博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這種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因此有「賭債非債」的法律名詞,因此在法律上是可以不用還。
在一般債務的債權人,遇到這樣情形絕大多數都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要他歸還,只要是證據充分,法院都會為債權人勝訴的判決。不過,握有賭債的債權人想要依樣葫蘆的話,那就會大失所望,因為法院會認為此種法律行為有妨害善良風俗,依法無效,會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官司等於白打。
但如果因為賭債簽下本票或是支票等,因屬票據法之規範,為無因證券,如果債權人將本票拿給第三人,第三人又主張不知情的情況下,便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本票上之金額。除非債務人依據票據法第13條,提出直接、惡意抗辯,才可能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