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今年5月15日中午,彰化縣國民黨籍議員柯振杯在彰化市「黑公雞餐廳」用餐至下午2時30分,席間喝了啤酒,柯振杯返家後,傍晚約6時許單獨駕車出門訪友,約6點53分不慎擦撞卓姓男子自小客右前方保險桿,警方到場後柯男卻藉故拖延,不接受酒測。
法官調查,柯振杯當天晚間7時31分被帶回派出所,不時以講電話、散步和飲水等方式消極拖延酒測;當晚8點18分,他表示身體不適,由救護車送往秀傳醫院。法官勘驗醫院光碟影片,柯振杯有時躺在急診室床上,有時起來走動,或使用手機,因為他的不配合,藉故拖延,警方至少動員四名員警隨侍在側,好說歹說,直到晚間9點20分柯振杯才配合酒測,結果體內酒精濃度高達0.43毫克。
判決書指出,柯振杯事發後自始一再推拖酒測,警員寬容予以尊重,並讓他在派出所休息,且在醫院也未被醫護人員檢傷分類到需馬上處理的急況,在場至少4 名警員隨侍在側,依基層警力日益吃緊現況,耗費人力資源甚為可觀。
檢警調查,柯振杯之前有兩次酒駕肇事前科,2013年3月16日他在台中酒駕撞車肇事,酒測呼氣值達每公升0.82毫克,判拘役50日;去年12月10日在彰化和美酒駕肇事撞到機車,造成2人受傷,酒測呼氣值達每公升0.65毫克,判處有期徒刑4月,這2次均易科罰金了事。
法官審酌,過往雖不乏國政名士酒後駕車,獲從輕發落,甚至予以緩起訴而未受審判,仍穩坐廟堂議政之例,但多為初犯,而柯振杯相同罪名已獲2 次得易刑機會,本案自不宜再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所以在不得易刑的範圍內,量處最低度刑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