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掏空案為台北地檢署2004年底起訴,指太電前財務長胡洪九及前董事長孫道存,涉嫌利用海外公司違法於中國、香港等地投資,從太電匯款上百億元至美國、維京群島等地,再輾轉投資香港及中國地區,造成股東損失,且涉嫌製作不實財報及侵吞公款,胡洪九原遭羈押,2005年獲1.2億元交保。
最高法院認定,胡洪九自1986年起至1999年退休止,歷任太電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執行長等職,同一時間孫道存則先後擔任太電總經理,並擔任董事長至2003年,2人涉嫌以不實會計憑證,利用美元定存確認單入帳方式沖銷,在太電公司相關簿冊、財務報告等業務文件內做假帳,胡洪九還藉太電公司未經核准即設立太豐行進行境外投資,利用業務上持有、管理太豐行的機會,將太豐行及投資所得資產、海怡廣場物業,全數侵占入己。
判決指出,胡洪九利用業務上持有太電公司處分港麗酒店所得價金,將其中6150萬美元侵占入己,且趁機將榮榮公司行使賣回請求權而取回的港幣6500萬元侵占,並未經太電公司董事會授權,簽署不實文件,利用清算CPE公司的程序,終結、豁免債務,使太電公司受損害;孫道存則是涉嫌以不實會計憑證即美元定存確認單入帳方式沖銷,在太電公司相關簿冊、財務報告等業務文件內做假帳。
法官認定,胡洪九涉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1年7月,連續業務侵占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億元、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至於業務侵占,則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併科罰2億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則遭依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年。
同案被告仝清筠則依共同侵占等罪判刑1年半;黃靜琳依偽造私文書判刑9個月;繆竹怡依背信等罪,判刑4年4個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