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遠雄大巨蛋工程預計興建3幢5棟地上20層、地下5層的建築,2011年9月開始施工,台北市政府在2015年5月14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有81處主要構造與官方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於同年5月20日勒令停工,後來市府將不符建照圖更正為79處,遠雄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停工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遠雄的確未按圖施工,北市府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於法有據。判決指出,遠雄大巨蛋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大巨蛋樓板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板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板外推變更、柱子內縮、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等項目。
法官認為,79處於圖不符處僅通過結構外審查,性能審查尚未通過,因大巨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距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整體防火避難設計的安全性很重要,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有致生公共安全的重大疑慮,認定北市府勒令停工於法有據。
至於大巨蛋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措施工程,法官則認為,欠缺勒令停工必要性,但市付要求大巨蛋全面停工,已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指出,大巨蛋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必要性;對於如何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前提下採行何種技術手段施工,法官認為應由市府與遠雄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