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說明,陳政賢與葉治萍本來是同事,去年8月葉女前夫溺斃後,2人開始同居。擔任會計的葉女因侵占其公司款項達2,300餘萬元,領取前夫意外死亡保險金1,000萬餘元後,清償其與陳政賢的債務後,但仍有不足;為了再償還其與前夫所生長子的債務,並讓次子陳俊宏日後生活無虞,竟與陳嫌共謀製造意外死亡假象,企圖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詐領保險金。
葉女於是陸續向富邦保險公司投保1,000萬元、向泰安保險公司投保 200萬元、向國泰保險公司投保500萬元;後來因國泰公司查核時發現葉女先前已向新光、和泰、旺旺友聯、富邦、泰安等保險公司投保超過3,400萬元,於是未予核保。葉女再轉向新光保險公司將保額提高至1,000萬元,卻因其無法解釋職業別而遭拒保。
檢方調查,陳嫌和葉女擬定詐保計畫後,在去年4月23日早晨,夥同次子陳俊宏,共乘小客車,至桃園市大溪區台七線7.5公里+40公尺處,作為假造意外死亡地點,但現場遊客眾多作罷;同日下午再返該處,因葉女猶豫不決而未執行。
24日上午8點,陳嫌再駕車載葉女、葉女次子3度前往該處,又因葉女猶豫,現場天候不佳等因素而未執行。至同日中午12點,葉女終於下定決心,以手機自拍照片數張後,在陳政賢、陳俊宏面前跳下16公尺高的懸崖自殺身亡。陳嫌等人隨後報警,向警消謊稱葉女因暈車下車休息,見風景優美坐上護欄自拍,不慎摔落死亡。
檢方表示,葉女死亡後,陳政賢再與其胞姊為協助偽造葉女的薪資證明,再郵寄至桃園地檢署,要求開立葉女的死亡證明書,以利詐保。被告3人分別依《刑法》第275條幫助他人自殺、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商業會計法》第71條偽造會計憑證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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