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詢問在聯絡道上烤肉的民眾「為什麼會跑到這邊烤肉?」正在為架上肉片刷醬汁的「阿虎」(化名),示意記者抬頭往上看,記者看著一間間溫泉湯屋的大片景觀窗,不但裡頭的人影動作清晰可見,還有泡湯情侶忘我地上演火辣愛情動作片。
阿虎抬頭盯著湯屋內情侶上上下下動作,渾然不覺手上的刷子已把烤肉醬刷到石頭上,他告訴記者:「是朋友呷好道相報的啦!他們說來這裡烤肉、泡野溪溫泉,還有免費A片可以看,所以我們就約朋友們一起來玩。第一次聽到的時侯,還以為朋友在唬爛,沒想到還真的看得到春宮秀。」
對於自己的行為可能觸法,阿虎哼了一聲,不以為然地說:「我們不過就是在溪邊烤烤肉、泡泡溫泉,順便看看別人演的『動作片』而已,有犯什麼法嗎?我來這麼多次了,從來沒看過政府單位人員來驅趕或勸導,而且泡湯客是自己不拉上窗簾的,我不想看也沒辦法呀!」
像阿虎這種抱著看熱鬧心態來的人不少,還會邊看邊起鬨,調侃朋友也去湯屋內表演給大家看,現場也有誤入18禁禁區的無辜家長,急著想帶孩子離開。
別以為偷看別人上演活春宮沒有犯罪,因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刑法》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即成立該罪責。
若民眾一時興起拿起攝影設備拍攝「春宮」畫面,即犯了《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之罪,可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春宮」影像者,更會被論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