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婉均原名莊富淑,2006年間她與郭台強的妻子羅玉珍合作,共同出資31億元收購中影股權百分之82,蔡正元和莊婉均分別擔任中影正副董事長,當時蔡正元因擔任立委,將公司大小章都交給莊婉均保管。
檢方指控,莊婉均利用負責監管中影財務及保管董事長蔡正元印章之便,為了一己之私,長期、大量挪用公款,以投資開發案名義,陸續由公司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共挪用中影資金7.5億元,對中影及社會金融秩序造成嚴重損害,事證明確,卻不肯坦承犯行。
莊婉均均否認犯罪,但一、二審都被認定有罪,最高法院針對全案7個犯罪事實,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等罪判刑8年6月確定,其中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莊女遭判7年9月的部分須入獄,其餘部分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