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指出,所查核的業者缺失前3名為,禮券未載明換補發說明、禮券未載明退費程序、禮券未載明發行人資訊。至於查核不符合規定的3間業者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標示規定。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業者應注意禮券上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專線、履約保障機制、換發說明及退費程序等事項,且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發行人得片面解約、退券時加收其他費用等事項。
衛生局也說,業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若經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要求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第1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