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聲明如下:
一、陳長文律師於該文提及:「從檢察品質的角度,自從廢除特偵組後,許多過去特偵組不起訴的舊案,北檢重新起訴,而法院的判決都是無罪。」陳文指摘既無統計數據,更未舉出任何一例,欲以泛稱方式誤導民眾。
事實上「過去特偵組不起訴的舊案」本署迄今根本尚未有任何一件偵結起訴,更遑論有任何經法院判決無罪之案件。陳文未經任何查證、信口開河,捏造事實攻擊司法之公正信賴性,嚴重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並有失專業素養。
二、陳文另以:「北檢以大巨蛋案起訴李述德,起訴書刻意忽略遠雄一開始就是以零權利金得標大巨蛋,而製造出本來有權利金,是因為李述德才取消的推論,這已經不是法律見解的不同,而是扭曲基本的事實,遑論,若以無權利金即論李述德有圖利,那麼同樣未收權利金,甚至高市府還補貼15億的高雄巨蛋案,為什麼不是圖利?」此段文字更是刻意混淆,完全錯誤,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本署為正視聽,特予分述如下:
(一)陳文開頭所謂「遠雄一開始是以零權利金『得標』大巨蛋」即已錯誤,本署起訴書及當時新聞稿均已揭示甄選、評分及優先議約權之繁複程序,營運權利金數額只是甄選時財務計畫15個評分項目中的1個參考指標,且當時遠雄僅取得優先議約資格,臺北市政府有議約及裁量權限,陳文顯然刻意簡化相關情節,造成混淆誤導。
(二)再者,被告李述德於歷次議約會議中之發言及其本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已確認北市府原來的立場為需收取營運權利金,並為被告李述德所明知,本署並無「製造」本來有權利金之事實,且被告李述德遭起訴尚有諸多其他事實及理由,相關事證均已詳載於起訴書中。
(三)陳文又舉「高雄巨蛋案」對比「北市巨蛋案」,更是「竹篙湊菜刀」!因兩市巨蛋標案之財務計畫自償率自始有別,使兩市特許公司與市政府間之地上權權利金、協助配合事項均完全不同,從而各自營運權利金數額等契約條件也因此相異,此在監察院103財調43號調查報告就「高雄巨蛋案」相關事項有詳盡論述,兩者豈可相提並論!
(四)陳長文先生身為律師,撰寫文章前必然已詳閱相關資料,竟故為上述錯誤陳述,嚴重誤導他人對司法信賴。
三、陳文結語自言:「當司法公正性被人民打上問號的時候,為社會息紛止爭的作用也就蕩然無存」,言猶在耳,卻同時試圖誤導輿論、增加社會紛爭。值此司法改革之際,不僅不足為訓,更係傷害司法而應予譴責之行為。
四、本署近年來對於重大矚目起訴案件,均已採團隊辦案,且嚴格把關俾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起訴門檻。歡迎外界檢視檢察官辦案品質,但對刻意混淆視聽,甚至意圖不當影響司法公正之行為無法苟同,並呼籲各界尊重司法,給予司法純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