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法官張軒豪於今年1 月9日下午6時許,開車沿宜蘭市中山路1 段245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1段245巷與中山路1段岔路口時綠燈通行,卻遭一名17歲林姓少年騎機車闖紅燈撞上左前輪車身處,林男與機車上16歲少年均倒地。
張軒豪法官在車禍第一時間並未停車處理,逕自離去,警方獲報到場後,張軒豪才折返現場向警方自首,林姓少年送醫後發現,雙膝挫傷、右膝撕裂傷、左手、右小腿等多處傷害,邱姓少年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股骨遠端骨折、下巴、右腳撕裂傷、胸部挫傷,傷勢不輕。
此案雙方均無酒駕,檢方依肇事逃逸罪將張軒豪起訴,宜蘭地院由審判長陳嘉年、法官李岳及法官程明慧合議審理,張軒豪坦承案發時他知道發生車禍,很可能撞到人,但並未下車查看,合議庭認定,張軒豪肇逃犯意、犯行明確,已涉肇事致人於傷逃逸罪,可判刑1至7年。
判決指出,張軒豪肇事逃逸後折返現場向警方自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林姓、邱姓少年達成和解,加上此一車禍,是林姓少年無照騎車闖紅燈,張軒豪並無任何肇責,減輕其刑判8個月,緩刑2年,緩刑處分金須繳交國庫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