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滄敏指控,段宜康為協助同黨參選人魏明谷參選第17屆彰化縣縣長,在未加調查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已退回540萬元補助款原委下,2014年11月12日在立法院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以「瞎!連領據也山寨」「林滄敏詐領補助款500萬!?」為標題,指曾任曲棍球協會和理事長林滄敏A公款,次日在Facebook粉絲專頁發文,指「昨天在教育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要求追查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涉嫌詐領鉅額補助款的弊案」,段還說,以上陳述如果不是事實,段宜康就當眾把一顆曲棍球吃了!
魏明谷則引用段宜康的資料,在2014年11 月18日在自由時報刊登「林滄敏說不清楚的真相?!」「驚爆!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涉嫌詐領運動選手補助款」等廣告,林滄敏認為段宜康與魏明谷指控不實,提告求償百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一審獲判賠30萬元,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今宣判。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滄敏涉嫌詐領補助款部分,經彰化地署檢察官查無不法而予以簽結,可見「林滄敏詐領補助款」的言論並非真實,因此,段宜康、魏明谷應就他們對魏明谷的指控,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才能獲判免賠。
判決指出,段宜康雖曾就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經費情形,詢問教育部體育署,經體育署競技運動組組長洪志昌於2014年11月10日赴段宜康國會辦公室說明,但段宜康僅詢問體育署補助曲棍球協會體育經費情形,卻未參閱曲棍球協會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計畫書,並未與體育署核對相關支出憑證等單據,也沒有查詢曲棍球協會是否有以不實單據請領補助款情事,法官認為,段宜康就林滄敏所涉的不實單據請領補助款部分並未進行為查證。
魏明谷部分,二審法官認定,他只將段宜康舉行記者會的新聞稿及所附單據、以及相關新聞報導直接引用,全未查證,且也沒舉證證明有何查證,判決指出,段宜康與魏明谷均沒有進行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指控林滄敏詐領公款,嚴重影響人民對林滄敏的信任,判段宜康與魏明谷應連帶賠償100萬元,並以公開登報方式,澄清所散布的言論屬不實,向林滄敏道歉,以回復林滄敏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