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配偶若外遇,常見的是控告出軌的一方及第三者涉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最重可以判1年,一般刑度大概是判2至6個月,可易科罰金,很少有人因通姦罪入獄,通姦罪必須要能證明被告證明發生性行為才能成罪,且若發生在海外地區的通姦犯行,因不是3年以上重罪,依法回國後則不必受罰。
外遇案除依《刑法》在得知犯行後半年內提告通姦罪外,也可以依《民法》在得知姦情後2年內向被告求償,若是民事求償,海外犯行也可以求償。最著名的境外通姦案例,是一件男法官與女法官趁赴美國受訓時通姦案,女方回台後產女,女法官的丈夫發現女兒越看越像男法官,即邀男法官到家中吃飯,並暗中自男法官使用過的筷子採唾液與女兒比對DNA,查出女兒竟是男法官的骨肉。
通姦罪須發生性關係才成罪,這件法官通姦案,雖證據明確,女法官丈夫提告後,法院審理時,推算認定女法官生的嬰兒是與男法官赴美受訓時受胎,兩人的確發生性關係,但屬境外通姦,後來男法官獲判無罪;但民事侵權行為不分境內外,男法官遭判應賠女法官的丈夫。倪安東與女神級藝人在北京一夜情,另也有海外召妓部分,均因境外舉證不易,倪妻VIVI可能因此暫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