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民眾向新北市議員黃俊哲陳情,稱今年1月27日晚間,駕車行經三重區集賢路時,突遇新北市保安大隊執行臨檢勤務,當時他的前車就是保安大隊的警車,員警突然荷槍實彈下車,並逼近一輛黑色轎車,此時該車卻拒絕受檢,加速倒車逃逸;林男閃避不及遭撞,所幸車上乘客平安無事。
事後林男向警方報案,警方指肇事者是通緝犯,但報案三聯單卻寫「不詳」,多經過多日仍未找到人,讓林男相當氣憤。找不到人索賠的林男,只好向新北市保安大隊求償;保安大隊指出,警察臨檢合法合理,民眾仍須找到當事人才能處理賠償事宜。
市議員黃俊哲指出,員警進行追捕,過程中可能導致民眾財損、受傷,但現行法規並無可向警方求償的規定;另因政府未編列預算,或編列過低等因素,也讓民眾求償更不易,且要求認真執法的員警賠償民眾損失,並不合理。未來將參考警械使用條例,設法責請法制局訂定規定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