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的鄭家堯,5年前因熱愛運動結識Amy的父親,經常到對方家中作客,2014年2月,鄭男被控假借教Amy功課,卻在2人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同年8月,鄭男開車載Amy到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再度發生性關係,且在返程途中,鄭男要求Amy替他口交。
鄭男辯稱,與Amy出遊未發生性關係,是Amy的爸爸積欠他17.5萬元,不滿被催債,才會指控他性侵Amy。
但檢方當庭查驗鄭男生殖器,特徵與Amy敘述相符,法官認為若非「近距離」目睹,無法描述與事實如此貼切,因此採信Amy說法,並將鄭家堯起訴。
士林地院認為,少女對性事懵懂無知,卻能詳述性侵時間、地點、方式,加上兩造測謊,少女通過、鄭男未過,認定「礁溪事件」屬實,判鄭男2年8月。但案經上訴,高院29日做出改判,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