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名被害人均是韓國來台旅客,去年1月向詹侑儒包車,在前往九份、金瓜石等地旅行時,詹侑儒認為3名女乘客在車上很吵,因此買優酪乳飲料給3人喝,再趁機將自己看精神科領到的安眠藥加入飲料中,其中一人喝下後覺得味道苦而吐了出來,並沒有喝完。
由於3名被害人都喝了加了安眠藥的優酪乳,在回程時即開始精神不濟,抵達台北士林夜市時,僅有一名被害人醒著,另2人則昏睡,詹男於是請醒著的那位被害人獨自下車逛夜市,另2名昏睡者則是在車上與詹男共處,詹男先是用手機看色情影片及接著用手對其中一名被害人性侵。
3名被害人回到旅館後,均睡到隔天下午才醒來,3人覺得有異,因此去買與詹男請她們喝的同款優酪乳,發現味道與詹男前一天買的不一樣,3人於是在網路上公布此事,並在友人協助下向我國警方報案。
檢察官認為,被害人內褲、陰道外採集到詹男DNA,認定詹男以下體對被害人性侵,將他起訴並求刑15年,一審士林地院認為,被告僅有摸被害人下體,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餵被害人毒品罪判11年,二審認定,被告用手摸被害人下體,已達到陰唇、陰道口相接合程度,成立刑度較重的性侵罪,但毒品部分事證不足,二審改判7年4月,上訴最高法院後今遭駁回,詹男案發後至遭羈押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