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當初太陽娛樂訴請的是「損害賠償」,求償480萬元中,包含預付給溫嵐的250萬元權利金,另外230萬元,是溫嵐在合約結束前,私接通告的抽成金額,法官曾當庭詢問溫嵐方面是否要還預付權利金?溫嵐方答應還錢,但一直沒有下文,目前還沒收到判決書,不知法院駁回的部分和理由。
太陽娛樂聲明全文:
太陽娛樂於2015年底與温嵐簽立經紀及唱片合約,合約尚未履行完畢,温嵐便逕自透過嵐圖公司寄發存證信函以及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宣稱與太陽娛樂已無合約關係,也違約接洽台灣及內地演出,無視雙方合約約定和所應承擔之法律責任與義務。太陽娛樂於2017年2月正式向温嵐提起訴訟,歷時一年,台北地方法院於4月27日(五)宣判駁回太陽娛樂之訴,但本件尚未確定,仍可上訴。太陽娛樂將提起上訴,為爭取合約正義及維護商譽繼續努力。
訴訟過程,太陽娛樂秉持誠實、公開精神,提供所有相關事證,佐證太陽娛樂於合約期間並無任何違法及不利藝人情事。對於今日的判決結果甚表遺憾,但太陽娛樂仍將秉持對娛樂圈的使命,除了持續投資、培植演藝圈有才華的音樂人外,亦跨足演唱會製作及電影投資娛樂事業版圖,希望能夠打造出更多優秀的作品以回饋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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