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 18:08 臺北時間

女教官仲介學生10萬賣初夜 賺3000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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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左圖:江教官女教官(左)仲介女學生(右)賣淫。右圖:教官與女學生的對話紀錄(翻攝網路)
左圖:江教官女教官(左)仲介女學生(右)賣淫。右圖:教官與女學生的對話紀錄(翻攝網路)
桃園市某高中的43歲江姓少校女教官竟擔任淫媒,以3,000元代價仲介一名女高中生以10萬元賣「初夜」,黃姓嫖客發現女高中生未滿18歲而未進行交易,女學生家長則是發現她行為有異,從她手機Line對話中,發現此事後報案,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江姓女教官3年6個月;仍可上訴。
江姓女教官育有2子,可能因此案失去月薪六萬餘元的工作,退休金也恐泡湯。本案是女學生的家長在去年10月,發現女兒物欲很重、行為有異,家長質問時與女兒爭吵,後來從她的手機Line對話,發現女教官竟傳訊息要女學生「穿漂亮一點、不要太濃妝」「沒關係,等滿18再幫你介紹」,因此報警處理。
檢警調查發現,江姓女教官去年9月間,在一場聚會中認識黃姓富商,黃男問江姓教官,有沒有「幼齒妹」可以介紹陪睡,江姓女教官發現有一位女學生常打工,因此問她要不要援交,遭這名女學生拒絕。
江教官女教官轉而向另名女學生問,想不想賣身賺錢,女學生同意後,女教官帶女學生與黃男見面吃飯,女學生黃男互留Line,並談到10萬元可成交,見面當天,江姓女教官與女學生都各收黃男付的3,000元,去年9月10日黃男與女學生相約在汽車旅館交易,黃男發現女學生未滿18歲,決定不交易。
女學生家長發現江姓女教官仲介賣淫後向警方報案,女教官向家長道歉,並有意以10萬元至50萬元和解,但家長拒絕,說100萬元也不和解,江姓女教官一度否認媒介賣淫,強調只是要幫女學生找工作賺錢,並不知女學生未滿18歲,法官審理認為,江姓女教官犯行明確,判她3年半。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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