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姓老闆發現李女侵占公司款項後,將公司帳目上虧損之數額推給李女,前後要求她支付3萬、9萬、25萬、100萬現金,後又脅迫張女簽下30萬元本票,雙方簽定和解書,稱如公司細查後確認李女侵占金額低於12萬元,會將30萬本票及100萬現金歸還。
李女家屬為此賣房籌錢,然而姜姓老闆仍不斷勒索,最後李女只好到警局自首認罪,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李女委任律師表示,檢察官查出,侵占款項僅為9萬餘元,依據雙方和解書約定之條件,姜姓老闆應返還30萬元之本票及100萬元之現金,然而姜男迄今未還,且依據姜男委任律師所述,當初匯入該公司帳戶的100萬元也未核實申報,此種利用員工一時疏失,搭便車取償167萬元之行為顯不足取。此外,姜姓老闆涉及違失部分,財政部查了一年多,還無結果,不知有何隱情。
檢察官詳查後發現,李女確將客戶款項侵占入己,金額為9萬3320元,根據雙方的和解書指出,侵占金額低於10萬元,姜姓老闆將返還100萬現金及30萬本票,且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經濟條件懸殊,李女有自新機會,因此判定不另諭知沒收137萬元。
李女自認錯誤在先,因此,先前陸續給付之37萬元現金賠償公司,惟侵占金額未逾12萬元,公司理應返還貸款籌出的100萬元及30萬元本票,然而該公司卻未信守承諾返還130萬,且李女還發現,公司並未將她交付之167萬元納入公司帳冊,因此憤而向國稅局舉發,卻收到國稅局「查無不法」回函,李女轉向政風處投訴,國稅局再次至該公司搜索,證實該公司未將李女交付的167萬元納入公司帳冊,因此要求其補稅,但未對惡意逃漏稅做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