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離譜的是,衛生局所發出的公文上,竟然完全沒有首長簽字章,蓋的章卻是單位圓戳,根本不符合公文程式條例,如此草率的做法,疾管科官員竟還辯稱「因為時間緊急。」當記者表明絕對不會前往說明時,疾管科官員還強調「這是正式公文,具有法律效令。」並強調記者報導會有違法疑慮,要求記者不要報導。
沒想到衛生局週六下午竟又重新發公文,要求記者週日必須前往說明,並在公文上說明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及第25條,要求記者務必前往,而如此驚動國安、情治單位的案件,衛生局竟還通知準備披露的媒體到案說明,如此輕率且不尊重新聞自由的公文上所蓋的首長簽字章,還是由第二層官員代決行,也就是說,這件事情衛生局長黃世傑完全被蒙在鼓裡。
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表示,根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外,對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張克西說,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這起案例,外洩名單的是主管愛滋病防治的衛生官員,記者只要沒有刻意收集名單及外洩,基於監督政府、「保護愛滋患者隱私自由」,忠實義務進行報導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