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陳男承認殺害被害人後,以刀械肢解被害人屍體,分裝在他所購買的垃圾袋內,並以機車運往山區隱匿丟棄,並清洗及擦拭分屍所用的刀械、塑膠墊,這可以認定被告確實有湮滅證據行為。
此外,法官認為,全案也不排除本案有共犯存在的可能,仍待檢察官釐清,裁定書指出,被害人雙臂部分屍塊尋獲位置與被告所述丟棄位置相差甚遠,可能有他人協助,且被告說他肢解及割除被害人身體部位,與相驗結果不符,目前無法排除有其他共犯協助肢解的可能。
法官認為,被害人屍體尚有部分未尋獲,被告雖然在押,人身自由遭受限制,若仍可對外接見、通信,仍有可能指示他人湮滅證據,而有使案情晦暗的危險,且有證人於接受檢警調查前,即先向媒體透露案發前現場情形,為避免被告與證人透過媒體隔空串證,被告陳男予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