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鄭文逸在2016年7月、8月間,觀察上市大同公司股價,認為該公司擁有千億餘元土地資產,股價淨值比遭嚴重低估,且公司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 ,因此萌生介入該公司經營權且趁勢炒股獲利計畫。
檢方說,不過,鄭文逸因自有資金不足,遂請大陸商人任國龍提供資金奧援,鄭文逸等人從2016年9月初起,明知對於在證交所上市買賣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竟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先由鄭文逸自備約5億元,另向大陸商人任國龍以境外轉帳匯款等方式,取得港幣2億元(折合新台幣8億元)。
此外,鄭文逸又提供數千萬元資金予股市炒手鄒興華,還向券商申請獲取5.75億元融資額度,並指示張姓祕書向股市丙墊金主共7人墊款約13億元,涉投入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檢方查出,鄭文逸等人涉利用56個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進及相對成交方式,拉抬大同公司股價及成交量,導致大同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日起交易量暴增,股價自每股 5.48元攀升至同年12月30日每股9.54元。
到了2017年1月間,鄭嫌等人又接續拉高股價至每股10元以上,且再聯繫任姓大陸商人以香港證券帳戶,進場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第二波漲幅,至2017年2月10日盤中,每股一度達20.65元。
檢方說,大同公司董事會後來辦理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2017年3月13日,鄭文逸等人雖對外佯稱將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以資選舉董監事,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於2017年3月13日前將股票大舉賣出。
其中丙墊金主部分,全部賣出達23萬365仟股並結清,個人親友證券帳戶部分,亦賣出達17萬4,878仟股,此期間累計賣出達40萬5,243仟股,總計被告等操縱大同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相對成交之行為,合計已實現獲利達11億1,400萬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