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法律是1861年英國殖民時制定,在當時,同性性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性行為」,德里高等法院於2009年曾判決第377條規定牴觸印度憲法第21條(生命安全與個人自由)、第14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及第15條(禁止因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點歧視)而無效,並請國會重新討論第377條更改的可能性,讓同性性行為不再被視為犯罪,也成為印度LGBT平權的巨大進展。
然而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卻推翻德里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第377條規定不該由司法部門解決,而是由立法部門解決,印度又退回違反「非自然」性行為是犯罪的階段。
歷經印度LGBT團體努力,今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同性性行為不再是犯罪,首席法官米斯拉(Dipak Misra)宣布判決時表示:「判定性行為有罪是不合理、專制且違背憲法的」。
據《法新社》報導,倡議平權人士知道結果後在法院外大聲歡呼,也有人激動落淚,在法院外的大學生維吉(Rama Vij)表示:「用了這麼長時間才有今天這個結果,我終於可以說我自由了,我跟其他人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