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陳金德於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9月11日擔任高雄市副市長。而他在2007年買下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孝威南路的農舍,於2011年4月11日以該農舍辦理「白馬花園屋」民宿營業登記,截至2015年5月16日才停業,該民宿在停業前確有營業事實,且陳的個人所得亦有源自該民宿的營利所得。
此外,陳金德在2012年11月5日以他本人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於2013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以及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確有營業事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稽查。
監委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責任。
仉桂美、李月德說,陳金德自2013年2月5日起陸續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職務,具公務員身分,負有禁止經營商業的義務,仍兼任二家營利事業負責人,且兼職期間確有營業事實,違失事證明確,因此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