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酒駕前科且無照的謝男在人潮眾多的市區大馬路飆車奪3命,檢察官認為,這已有殺人故意,應依殺人罪追訴,但法官認為,謝男僅涉及《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犯,法官認為,本案雖因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2被告與3死者互不相識,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殺人的動機及理由。
裁定書指出,謝、黃2人,開車高速行駛在公車專用道及一般道路上,同時致自身及車上乘客陷於重大傷害或死亡的危險,尚不能僅以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即認為被告有殺人的故意。
法官認為謝男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而重罪本伴隨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及逃亡的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原本諭知謝男15萬元交保,但他覓保無著,無法擔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進行,應予羈押。
至於檢察官聲請書雖指本件尚有調查汽車出租人、保養廠等相關證人的必要,為防被告勾串證人、湮滅證據,而有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法官認為承租車輛的游姓等證人已製作警詢筆錄,認應無禁止接見必要,因此謝男遭收押但不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