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小如的母親在庭上表示,有天母女倆一起吃晚飯,自己看到一則台北的公車司機性侵新聞,覺得公車上有那麼多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坐在對面的女兒突然臉色一沉,放下碗筷離開。原以為女兒只是回房間拿東西,沒想到前去查看才知道女兒在哭。
小如哭著向媽媽說,公車到了最後一站的時候有可能都會沒有乘客,自己也遇過惡狼司機。小如的一席話讓母親相當自責,媽媽坦承發現女兒有一陣子情緒不是很穩定,常常把自己關在浴室裡面大吼大叫,每次下班回家,就開始大罵公車司機今天開車怎麼樣,現在才驚覺,原來女兒遇到如此不堪的事。
面對被害人指證,司機「阿福」否認乘機性交犯行,僅為她一人片面陳述,並且,「小如」的媽媽2016年12月1日得知此事,卻遲至隔年3月26日才帶著女兒報警,有違常理。
而判決書指出,客運司機「阿福」前年9月4日下午搭載被害人「小如」,見車上僅有她一人趁機性侵,被害人大喊不要,他始作罷,開車門讓她離開。由於被害人指證歷歷,加上「阿福」測謊未過,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