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明文2008年被控2007年擔任嘉義縣長,於辦理民雄汙水下水道工程標案時,將底標6.54億元洩漏給當時的偉盟工業公董事長賴文正,賴文正的公司原本要以投標價6.568億元投標,在得知底價後減價為6.538億元投標並得標,因賴文正有不利陳明文的證詞,陳明文因此遭收押後,遭依貪汙、圖利及洩密等罪起訴。
一審嘉義地院審理時,賴文正翻供,指在遭收押時對陳明文不利的陳明文證詞,是因當時檢調以交保為利誘,他才這樣說,一審認為,賴文正的確是遭以交保為利誘,才指控陳明文,不採信他的證詞,判陳明文無罪;當時嘉義縣政府水利處長的陳殿寶則遭依洩密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全案因工程完工後衍生糾紛,要移付仲裁,因此審理5年才結案,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明文洩密犯行明確,但並未涉貪汙、圖利,去年9月依洩密罪判陳明文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陳殿寶改判徒刑1年2個月,2人均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