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志鵬2006年擔任立委時,台中東豐閣公司為了順利取得向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權並保有獎勵投資資格,打算先租後售取得公有地牟取暴利,透過友人找上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糧鈿幫忙,並談妥事成後會付1000萬元政治獻金。
業者即向高志鵬的助理姚糧鈿請託,希望藉著高志鵬身為立法委員職務之便,出面向國有財產局請託、關說,助業者順利完成承租,後來高志鵬找來當時的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蘇維成到國會辦公室,由高志鵬親自當面向蘇維成請託。
後來業者順利取得承租權後,付200萬元給姚糧鈿,姚男將其中150萬元留為自用還債,另50萬以政治獻金名義捐給高志鵬,後來業者打算進行先租後售的土地讓售作業,再找高志鵬協助,並打算付800萬元,但後來讓售案運作失敗,高志鵬與助理並沒有收到800萬元。
2007年特偵組發現後展開偵辦並起訴,一審南投地院判高志鵬5年半,上訴後,高院更一審曾重判高志鵬7年6個月,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高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協助業者承租國有地,自己從中獲得利益,應判有罪,但因此案已審理逾8年,2016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判,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今遭駁回,高志鵬有罪確定,將要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