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曾於2017年11月28日深夜酒後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狂按門鈴,與接獲住戶報案到場處理的林姓與王姓員警爆發肢體衝突。當時李婉鈺拉扯警方錄影設備,還動手打員警的臉,最後被依強制未遂、妨害公務罪起訴。
其中一名王姓員警認為,李婉鈺刻意散布抓胸部等不實說法,嚴重傷害警方形象,因此另外提告李妨害名譽,並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今針對妨害公務方面調解李、王二人,王姓員警堅持李至少要賠13萬元,但李表示最多只賠3萬元,調解破局。
而台北地檢署根據密錄器等影像,發現衝突過程中,員警確實有碰觸到李的肢體,李主觀認為員警碰到她胸部,且過程中未指名道姓,並不構成妨害名譽,因此裁定不起訴李婉鈺。
李婉鈺表示,身為公眾人物,她做出不良示範應道歉,她也付出了慘痛代價。而兩名員警中,林姓員警並未追究,唯獨王姓員警獅子大開口,先是求償100萬元,後來降到60萬元,當時她被王姓員警碰到胸部還渾身是傷,也沒有告對方傷害罪。妨害公務方面,她應該道歉,也同意有所賠償,但不會接受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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