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天安排兩造協調,不過,王姓警員堅持李婉鈺涉妨害公務部分至少要賠13萬元,但李婉鈺認為他被警方弄傷,還被摸胸,只願賠償6萬元,雙方沒有共識,不歡而散。
李婉鈺在調解後表示,她身為公眾人物做出不良示範,願向社會道歉,也為此付出代價,對於王姓員警原本開出的100萬元和解金、後來降到60萬元、再降到13萬元無法接受。
檢方查出,李婉鈺在2017年11月28日晚間9點多致電張碩文外出不成,李婉鈺酒後在11月29日凌晨零時左右到張碩文的公寓大廈按門鈴找人,不但多次按張碩文住處門鈴,還用手拍打鐵門。
有住戶對李婉鈺行徑不滿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李婉鈺被控拉扯林姓員警的錄影設備,也揮手打到王姓員警臉部,檢方依強制未遂、妨害公務等罪起訴。
至於李婉鈺曾對外表示「感覺被吃豆腐」,王姓員警另控李婉鈺涉及妨害名譽。北檢偵辦後,勘驗警方密錄器等影像後,認為警員跟李婉鈺有肢體碰觸,李婉鈺主觀認為被警員碰到胸部,並不構成誹謗,將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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