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的張國煒是在1997年從美國求學返台時,認識當時22歲、任職自家長榮航空的空服員前妻,2人在2000年結婚,2005年簽離婚協議書,並同時簽署「同意離職協議書」,蔡女時任長榮副座艙長,月薪約7、8萬元。她表示當時張國煒答應若她接受資遣,會幫忙安排「合意勝任」的工作,否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月支付7萬元,直到替她找到工作為止。
蔡女指出,依協議書約定,「合意勝任」是指她能力可以勝任、且願意接受的工作,但是張國煒曾幫忙安排的4項工作「不是殺魚,就是housekeeping」「難道我就這麼沒價值得到好工作?」其中只有一項台北分公司機場主任符合她的需求,但面試後未錄取,據了解,另外3項工作包括西華飯店櫃檯接待,但從清潔人員做起;微風廣場儲備幹部,從生鮮超市部門開始做起;最後則是汎德汽車北區業務代表,但沒有收到面試通知。
蔡女表示,現任職的航空業職務並非透過張國煒介紹,她指控張國煒除了沒有介紹「合意勝任」的職務、且未依約按月支付7萬元,她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張自2005年5月1日至2014年底提告為止,支付共812萬元,另提告後每月持續支付7萬元。
張國煒委任律師則指出,同意離職協議書有贍養費性質,是為補貼蔡姓前妻沒工作時的基本工作需求,而在蔡女找到新工作、並且2人都再各自組新家庭後,契約的法律關係就應終止,而依據協議離婚書內容,張也已經支付超過1000萬元贍養費,就算認定張應依約付錢,也應考量法定自請退休標準,也就是工作滿25年做為給付義務的最長期限。本案將擇期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