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當時開著黑色轎車,行經新台五路一段跟仁愛路口時,與駕駛白車的胡女發生擦撞,陳男供稱是被遊覽車擋住,因而有視線死角,胡女則向警方表示,當時非常驚慌,無法交代如何撞上。
2個大人意識清醒,胡女車上的3歲女童就沒有這麼幸運,她當時獨自一人坐在副駕駛座上,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座椅,連安全帶都沒有繫上,車禍發生時完全沒有保護功能,女童因而遭受強烈撞擊,當場沒有生命跡象,嘴巴也有撕裂傷,連舌頭都因而斷裂。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3項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應安置於安全椅,違者罰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鍰。若在高速公路上沒有繫安全帶、最高罰則可處6000元罰鍰,不同年齡層的兒童則有不同規定,警方現已介入調查,詳細肇事原因則仍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