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謝姓女童被發現全裸陳屍於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廁所旁空地,軍方逮捕江國慶,徹夜以威嚇、疲勞等不正方式取供逼江國慶認罪後起訴,江國慶隔年遭槍決,江父奔走多年,過世前仍無法替兒子平反,直到2010年監察院糾正陳肇敏等人刑求逼供,並指出江國慶的同袍許榮洲曾自白犯案,後來許榮洲一度被判刑18年,但因罪證不足,許榮洲2014年獲判無罪確定,已獲冤賠189萬餘元。
江國慶獲平反後,國防部賠償江家1億318萬餘元,再轉向涉及造成江國慶冤死的陳肇敏等7名涉案軍官求償,每人各被求償1,474萬餘元,反情報隊前軍官鄧震環先與軍方達成280萬元和解,2012年間軍方向法院提告,要求陳肇敏、前軍法室主任曹嘉生與江案檢察官黃瑞鵬等6人共賠償8,844多萬元。
2014年一審台北地院承審法官曾益盛認定,陳肇敏等人涉刑求取供應賠償,但軍方不分疏失程度,要求陳肇敏等人平均分擔1億餘元賠償金並不合理,反而是陳肇敏與柯仲慶責任最大,應各負1/3及1/4責任,兩人原本各應賠3,439萬元及2,579萬元,但因軍方僅向2人各求償1474餘萬元,依法判決金額不能超出求償金額,因此僅判陳等5人共應賠5,957萬元,等於是軍方因策略錯誤,少獲判3,070萬餘元,其中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免賠。
一審判決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依序給付1,474萬714元、859萬8,750 元、1,474萬714元、859萬8750元,李植仁已過世,由繼承人在繼承所得遺產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289萬8,125元,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今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