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浪娛樂報導,本案原告蜂鳥音樂有限公司,被告鄧詩穎(即鄧紫棋原名),原告在訴訟狀表示,它與被告在2007年簽署了一套為期5年的創作人協定、經紀人協定和藝人協定。其後雙方在2012年3月續約5年。至2014年3月,雖然合約仍未到期,但雙方已簽署了第2次續約檔,年期同樣是5年。原告表示,這次續約檔並無填上日期,但雙方有共識是會在第2次約滿、亦即2017年3月起生效,至2022年3月。
原告表示,被告在今年3月7日公然違反雙方協議,經律師發信及公開聲明,錯誤地指控原告違反合約,及指合約已在今年3月結束,顯示出被告已無意繼續履行合約。原告指由於被告的違約行為,使得它需要取消演唱會,損失約222萬人民幣。另外因被告拒絕履行某品牌代言合約,而要賠償600萬元人民幣。
除此之外,原告估計由現在至2022年約滿,它每年會因被告違約而損失約3,426萬人民幣,即總共約1億人民幣。原告因此要求法庭確認,涉案合約有效至2022年3月,原告擁有鄧紫棋期間的作品版權,並要她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