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指控,周玉蔻在2014年12月間,先後在個人臉書、《美麗島電子報》及電視談話節目,要他說明是否收受頂新2億獻金,後來並指他透過胡定吾收頂新2億,還說有國安高層向她證實馬英九收頂新獻金,全都是不實指控。
周玉蔻則強調,自己是基於公益發言,且向媒體人吳子嘉、張榮豐等人合理查證,但吳子嘉作證時說不提供消息來源,證人張榮豐也曾證稱;自己只稱頂新不管作何事都只2億元行情,證人謝國樑於政治獻金刑案中證稱,他接受周訪問時說,政府處理頂新案看得出來有人拿人手軟等語,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周玉蔻也自承找不到直接證據,合議庭法官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周玉蔻已合理查證,且他對馬英九的言論經各大媒體轉載,致馬英九名譽受到貶損。
法官認為,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且其中的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而公眾人物的言行事關公益,雖應以最大的容忍,接受新聞媒體監督,但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保護,新聞媒體就政治人物言行的報導,仍應負查證的注意義務,僅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如果在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而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公眾人物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仍可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而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判周玉蔻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