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司法院認為,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司法院聲明如下:
一、 法官保留不適用於不實廣告刊播限制:
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之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於法理上,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之拘束,因在此情形下之人民居於國家控制之下、並與外界隔離,不僅權利侵害甚鉅,亦不利其於嗣後司法程序中居於對等地位而行使防禦權,故須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法院提早介入審查,彌補事後救濟之不足。
搜索扣押及通訊監察之法官保留,亦屬相同道理,特別如通訊監察,人民無從於事前得知、防禦其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更需法院事前審查,以為制衡。然而,對不實廣告刊播之限制,並不會對當事人帶來嗣後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亦無事前不能知悉、而無從循正當程序行使防禦權之問題。因此從法理角度觀之,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於不實廣告之刊播限制。
二、 法院並非第一線事實查核之最適機關:
國家事務的權限分配,應基於各機關組織、權限及決策程序之功能最適性而為判斷,以使國家做出盡可能正確之決定。比較法制上,不實資訊之查核者容有多端,如民間媒體、平台業者、事實查核機構、乃至於行政機關或法院等等。而針對廣告內容資訊真偽的即時判斷,相對於法院,行政部門更加具備通訊傳播、網路媒體等事務之熟悉度及專業度,於決策上較具彈性、快速反應性,並擁有較充足之組織、人力資源。
故考量不實廣告查核之事務屬性,法院並非功能最適機關,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再由司法機關職司事後權利救濟。
三、 法院不宜過早介入民主政治進程: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的公共論辯、對候選人言行、立場之檢驗,為民主社會中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精神之展現。而競選、罷免廣告之刊播,高度關涉此政治進程中的意見表達溝通;對此,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反使人民對法院公正性的信任有所斲傷。
因此,於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的判斷上,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