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依兩公約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認定邱男非十惡不赦之人,只是與被害人陳東枝、李恒霜發生衝突時,未能有效溝通、解決,才會導致憾事發生,難認邱男無教化可能,且案發後至他被查獲的7年間,無犯罪紀錄,最後改判無期徒刑。
發生命案的1樓凶宅,案發後未再出租使用,當時目睹命案的何姓屋主仍住同棟3樓。有附近住戶表示,深夜曾聽見屋內傳出女子哭聲。
也有鄰居說,房屋前門仍保留案發時外觀,每次經過就想到有2條人命枉死在屋裡,加上房屋老舊,不免會感覺「毛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