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市合併後的第一屆市議員柯路加、俄鄧.殷艾與唐惠美3人,2013年到屏東縣考察後,並未到「紅瓦部落美食館」用餐,也沒到「牡丹民宿山莊」住宿,唐惠美助理郭文仁卻在事後向2家業者索取空白收據,自行填載日期、品名、買受人、總價、統一編號後,交由3位議員向高雄市議會申請核銷國內經建考察費,唐惠美詐得5,994元、柯路加5,674元、俄鄧.殷艾6,518元。
一審高雄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唐等3名前後任議員各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助理郭文仁則遭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3議員一時失慮、便宜行事,詐得款項各僅有數千元,犯罪情節輕微,即使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判處唐惠美等3人各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各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再經唐惠美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與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