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離婚的孫姓男子曾犯下對未成年女子性交、搶奪、妨害自由、竊盜案皆遭判刑,2017年11月底出獄。但不到2個月,卻又犯下對身障母親加重強制性交及傷害的行徑。
判決指出,孫姓男子及母親平時居無定所,經濟全靠下肢不良於行、有重度殘障的孫母乞討,去年1月19日上午近11點,孫推著母親輪椅到鳳山區大東醫院門口處附近休息,向母親討錢遭拒,孫居然大力推輪椅導致母親跌落地上,再用輪椅碾壓母親三次。更惡劣的的是,孫竟脫去母親褲子以手指性侵約2分鐘。
當時路人聽聞孫母呼救聲趕緊報案,協助報案路人也證稱,當時孫母下半身沒有衣物,且在哭泣。孫母送醫診斷出頭、腹部鈍傷,會陰部下方有2處撕裂傷,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逮捕孫姓男子。
孫姓男子直到審理期間終於認罪,合議庭也確認孫母下體採集到DNA與孫相符,認定事證明確,痛批孫不自食其力來求溫飽,並奉養母親,反讓母親每日在外乞討、領取社會補助,還僅因沒討到錢傷害母親,犯罪動機非常惡劣、手段難以容忍,犯後態度也不佳。
但合議庭認為孫悖於人倫、行徑惡劣、量刑不宜過輕,依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8月,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7年10月,共執行8年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