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指出,因新修正通過的《政黨法》已確立「政黨民主原則」,政黨有關紀律處分及黨員除名等黨務運作,回歸各政黨黨章及相關規範,不再適用《民法》及《人民團體法》,因此,紀律委員會認為該黨黨章與《紀律規章》賦予該會對申訴案件作成除名處分權責,可本於職權除名處分,不再受制於舊法時期法院實務見解,因而無需由黨代表大會再行決議。
另外,對高潞提及紀律委員會未予陳述意見機會,時力表示,此說法與事實並不相符,紀律委員會於7月31日曾請高潞陳述意見,但她在聲請所有紀律委員迴避未果後,並未就相關事實進行任何陳述與答辯。
時代力量表示,高潞一案違反社會期待,嚴重打擊該黨政治形象,並致黨的聲譽受損,對高潞解編辦公室及組成調查小組一事,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