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5 16:00 臺北時間

女兒房間亂毛毯有血跡 裝密錄器卻抓到丈夫偷腥

mm-logo
時事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性愛影片中的女子係林女無誤,維持原判,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性愛影片中的女子係林女無誤,維持原判,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台中市一名張姓媽媽,因為女兒房間凌亂,還發現毛毯上有血跡,她偷偷裝設密錄器,卻驚見陳姓丈夫與老情人偷腥,於是告上法院,丈夫坦承通姦,因此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這2人有通姦紀錄,以累犯加重其刑,判處妨害家庭罪4個月,可以科罰金12萬;林女不服上訴,堅稱性愛影片裡的女子不是她,二審法官當庭勘驗,認定身材面貌相似度高,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2017年底,張女發現年她送女兒上學後,幫孩子整理房間,然後外出工作,返家時棉被無端被移動,於是買了密錄器(隱藏式攝影機)偷偷安裝在冷氣下。
2018年2月1日,陳姓丈夫到香港時,張女發現女兒房裡毛毯有血跡,2月8日,又發現女兒房間物品被挪動,檢視密錄器畫面,卻驚見丈夫與一名女子做愛畫面。
而此女她並不陌生, 2013年間,丈夫曾與畫面中的林姓女子,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2人還拍攝性愛錄影,且林女曾多次打電話騷擾元配,撥通電話不說話,隨即掛斷,2015年,張女曾意外在丈夫電腦中發現2人性愛影片,法院依妨害家庭罪,判處林女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丈夫與老情人死灰復燃,讓張女怒不可遏,立刻將沾染血跡的毛毯送驗,證實是林女的血,有了證據,她再度控告林女妨害家庭。
一審林女主張,原配張女偷拍丈夫與女人的床笫私事,侵害隱私權,錄影無證據能力;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女懷疑林女經常進出她家,又見女兒房物品移位,才會安裝密錄器,目的是維護自己權益,不是漫無目的對陳男生活作息全盤監控,加上這2人有通姦前科,判決林女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林女上訴二審,辯稱案發時她在公司上班,錄影內的女子不是她;但因為陳男證稱與他做愛的是林女無誤,且法官當庭勘驗錄影帶,也認為畫面中的女子,身材容貌都與林女相似,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1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