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公布,以往用路人因欠繳國道通行費,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後,必須至行政執行署轄管分署、高公局轄管分局現場繳款,或透過郵政劃撥、郵寄匯(支)票、匯款等方式繳納;但明(11月1日)起,欠費2萬元以下用路人,在期限內持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可到各大超商和美廉社繳納,且無須負擔手續費。
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根據規定,只要通行費欠費超過300元,且經催繳不繳,超過催繳繳費期限,高公局必須在5年追訴期內移送強制執行,目前已經移送執行欠費近4億元。積欠超過30萬的30位大戶中,有28名是公司行號,只有2人是一般民眾。
高公局業務組組長劉逢良指出,未來將與執行分署專案追查欠繳大戶,提供黑名單給公共停車空間和停車場,一旦欠繳民眾或公司行號用車停入,就可立即通知執行分署前往現場扣車追款。
高公局也提醒,用路人逾期未繳除依處罰條例開單,每筆(日)處300元罰鍰外,再有欠費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提醒民眾務必準時繳納,別抱持僥倖心態,以免薪資所得或財產被查扣,損及個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