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期間,他在女友同意之下,拍攝性愛影片供兩人觀賞,但分手之後,楊男並未刪除,還是保留在硬碟裡。去年底,楊男知道前女友及將要嫁給別人,心起怨念,他認為自己得不到的,寧可咬爛也不能便宜別人。
楊男將兩人性愛照片、前女友私密裸照,PO在各大色情網站,他還公布前女友真實姓名,並剪輯其生活照及文字介紹,內容露骨,且極盡貶抑之能事,對女友更有許多污辱性的負面描述。
前女友經友人告知,氣憤不已,她認為隱私權及名譽權受損,向台中地院提告,求償200萬元;庭訊時,楊男坦承犯案,但他向法官哭窮,聲稱他的麵攤還賠錢、收入不佳,現已停業,還需扶養幼子,最多只能賠10萬元。
法官認為,楊男擁有兩人交往時合意拍攝性愛影片,非竊錄或脅迫手段取得,雖然沒有妨害秘密,但他將性愛影片散布於色情網站,網路散佈速度快且廣,遭第三人下載、重製,或再轉行散布機率極高,已難予完全回收、刪除,對原告損害難以量化。
被害人請求隱私權及人格權損害賠償有理,被害人狀態仍持續存在,致她精神上受極大的痛苦,楊男辯稱事發後已刪除影片,但卻無法證明是否被轉載的也能收回,審酌影片內容極其私密,一般女性都不願被親密愛人以外之人所見,而附加之文字更是被害人私生活露骨不雅的負面描述,足以貶損被害人人格及名譽,應該賠償5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