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審理此案的台北士林地院,在11月4日召開首次開庭,當天王瞳和馬妻都未現身,僅由律師代為出庭。馬妻透過委任律師林晉宏寄出4大鐵證,包括本刊跟拍2人幽會的照片、王瞳示愛的情書、在馬俊麟車上發現的疑似王瞳住處的鑰匙及磁扣,以及王瞳和馬俊麟共用雲端記事本傳情的內容。
馬妻委任律師林晉宏在開庭當天,曾受訪指出,在庭訊時,形容馬、王2人的關係,就如同馬俊麟曾經說過的「一顆種子很大,雖只冒出一點點芽讓人看到,其實下面有很緊密的關係」,並指以目前蒐集到的事證來看,認為馬、王有逾越一般朋友的曖昧、親密關係,只是並無性關係。
律師陳鼎駿分析,實務上針對「侵害配偶權」是以「逾越一般朋友之交往關係」為判斷,而不限於要有性行為,和《刑法》通姦罪的協定相比較寬,故如原告可以提出逾越一般朋友之交往關係之證據(如泡湯、親暱合照、曖昧對話、互表心意等),一般實務就會認為有損及配偶權。法院並會以雙方的社會、經濟、具體情況來認定賠償數額,而本件原告雖主張400萬元,但除非原告能夠具體說明金額計算基礎,否則應該不會到此金額,一般都是6位數為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