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今年6月16日,在網路認識的A男與B女,凌晨約到中市「愛之船」汽車旅館房間內唱歌、喝酒、聊天,直到四點多,B女不勝酒力,躺在床上想睡覺,A男酒後慾火高漲,見B女已爛醉,毫無抵抗能力,一手滑進內褲愛撫,還不過癮,釦子解下把內外褲一併脫下。
B女半醒之間察覺有異,口頭表明「不要」,又以手推、腳踢來抵抗,但酒後無力的反抗,讓A男覺得她只是「欲拒還迎」,更加興奮,也更加用力讓對方就範,最後強行親嘴,並性侵得逞。
被性侵後,B女立刻報警抓人,而A男也坦承犯行,但他堅稱,不知道對方是「真的不要」。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A男趁B女酒後昏睡不知抗拒,企圖撫摸陰部猥褻,而被害人醒來試圖反抗,以肢體及言詞抗拒,但被告憑藉男性優勢體力,進一步性侵得逞,從猥褻提升為強制性交。
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因一時無法克制性衝動而犯案,手段未見暴力,尚屬平和,相較於攜帶凶器、使用暴力的強制性犯罪,罪行較輕微,且犯後雙方達成和解,B女表明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且同意給予緩刑自新機會,依妨害性自主判處1年8月,緩刑4年,附帶捐款給公庫5萬元,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學習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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