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難以理解,為何法官會「轉介」犯嫌至自己信賴的宗教場所,一名不具名的執行科檢察官則向本刊表示,刑法具有強制性與痛苦性,但對於教化功能稍顯薄弱,對於常態反覆性、吸毒或家庭有問題等不同樣態的犯罪,其實司法並無多大的約束力。所以許多司法人員,就會求助、轉介一些宗教團體,試圖讓這些人可以改邪歸正。
該檢察官接著指出,許多司法人員都有不為人知的一面,尤其面對一念判生、一念判死的權力,心理負擔的相對也是極大,因此司法人員私下對於因果、宗教的信仰程度,是較高於一般人。
本刊調查,有不少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佛經的,虔誠佛教徒的基隆地院法官陳志祥,在有罪判決中,就常引用地藏十輪經:「若犯重罪,應重治罰;若犯中罪,應中治罰;若犯輕罪,應輕治罰;令其慚愧,懺悔所犯。」另外,苗栗地方法院也有一起住持猥褻男童案,該審法官也引用佛經中大涅槃經,來痛斥住持為穿著袈裟的魔鬼,由此可見稍有良心的法官,更期盼犯人教化大於懲戒。